要 旨:
裁判確定後復犯罪,受二以上徒刑執行者,其假釋有關期間之計算,應依
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主 旨:關於裁判確定後復犯罪,受二以上徒刑執行者,其假釋有關期間之計算,
應依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請轉知所屬照辦。
說 明:對於裁判確定後復犯罪,受二者以上徒刑執行者,其假釋有關期間之計算
,於刑法修訂前,向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分別執行合
併計算」之原則處理,為使其取得法源依據,乃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
八日修訂法時增訂第七十九條之一,其第一項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
,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辦理是類案件即應
依此項規定為之。如因合併執行後獲准假釋,於假釋中更犯他罪,經撤銷
假釋,仍應執行殘餘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