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擬准予宗教師於死刑犯執行時陪伴在旁,以幫助穩定臨刑情緒
主 旨:貴監陳報擬准予榮譽教誨師黃牧師○○於死刑犯執行時陪伴在旁,以幫助
穩定臨刑情緒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監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北監璧教字第八五四七號函。
二、嗣後依「執行死刑規則」第七條之規定,審核宗教師進入刑場之許可
時,應遵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對於刑場設於看守所界址內之核准,應協調看守所同意後,始行許
可,以維刑場之安全。
(二)須經死刑犯之書面同意。
(三)以個案方式、審酌情況處理之。
(四)經許可進入刑場者,不得妨礙行刑之執行。
(五)須與宗教或教誨有關,而能穩定臨刑情緒為原則,最好是駐監宗教
人員。
三、關於核准宗教師進入刑場之事件,應陳報本部備查。
正 本:台灣台北監獄
副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灣台中、花蓮、台南監獄、台灣台北、高雄看守
所、本部監所司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