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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3:2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監字第 270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22 日
要  旨:
擬准予宗教師於死刑犯執行時陪伴在旁,以幫助穩定臨刑情緒
主    旨:貴監陳報擬准予榮譽教誨師黃牧師○○於死刑犯執行時陪伴在旁,以幫助
          穩定臨刑情緒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監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北監璧教字第八五四七號函。
          二、嗣後依「執行死刑規則」第七條之規定,審核宗教師進入刑場之許可
              時,應遵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對於刑場設於看守所界址內之核准,應協調看守所同意後,始行許
                可,以維刑場之安全。
          (二)須經死刑犯之書面同意。
          (三)以個案方式、審酌情況處理之。
          (四)經許可進入刑場者,不得妨礙行刑之執行。
          (五)須與宗教或教誨有關,而能穩定臨刑情緒為原則,最好是駐監宗教
                人員。
          三、關於核准宗教師進入刑場之事件,應陳報本部備查。
正    本:台灣台北監獄
副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灣台中、花蓮、台南監獄、台灣台北、高雄看守
          所、本部監所司三科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156-157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8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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