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示保外醫治或保外待產受刑人病癒或生產期滿之報到執行,應向開具釋
票之地檢署或原執行監獄報到如說明
主 旨:貴監函請釋示保外醫治或保外待產受刑人病癒或生產期滿之報到執行,應
向開具釋票之地檢署或原執行監獄報到如說明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五年六月五日高監總字第一八九七號函。
二、保外醫治受刑人病癒或保外待產期滿返監執行,依本部七十三年元月
十七日法(73)監字第六○六號函示應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如保
外受刑人自動回監執行,亦應命其先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
三、上開規定應於前揭受刑人保外釋放時予以說明。
正 本:臺灣高雄監獄
副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
高雄監除外)、各分監、各技能訓練所、各輔育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