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監、院、所機關查處機關內貪瀆或其他不法案件應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 旨: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機關查處機關內貪瀆或其他不法案件應注意之事項
如說明一,請照辦。
說 明:一、各監、院、所查處機關內貪瀆或其他不法案件應注意之事項如左:
(一)各機關辦理上級交查、主動發掘或受理檢舉貪瀆或其他不法案件,
應先簽請機關首長核處,依其內容性質責由相關單位辦理。
(二)戒護區內查獲違禁品時,如發現機關員工涉嫌貪瀆不法情事時,應
知會政風單位深入瞭解,並依法議處。
(三)政風單位奉上級機關或首長交查(辦)事項或涉及本機關員工貪瀆
不法情事,如有必要進入戒護區蒐證或訪談時,應簽請機關首長准
許,並知會戒護單位主管或其職務代理人。
(四)為保護檢舉人,各相關人員於案件查處過程中,應共負保密責任,
如有洩密情事發生,致影響調查實情者,應依法究辦。
二、各監、院、所機關辦理貪瀆不法案件之程序,仍應依「肅貪行動方案
」、「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工作方案」暨其他相關
規定辦理。
正 本:本部直屬各監、院、所屬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監所司、本部政風司第三、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