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將重大政風案件提報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是否適宜
主 旨:關於「將重大政風案件提報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是否適宜」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八五府政二字第一六二八九三號函。
二、查各機關設置「政風督導小組」之目的在於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
污工作,依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第六款規定,有關政風督導
小組之任務為:「本機關及所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係指小
組應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所發生之重大政風案件之業務加以檢討,俾
改進相關行政措施或加強預防作為,著重於「事發後之檢討策進作為
」。且該要點第四點所列政風督導小組任務係採例示規定,其第十款
所指「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性質上亦應與其他各款所定情形
相當,非泛指一切之政風事項。
三、另「政風督導小組」非司法警察或偵查機關,涉有刑責之重大政風案
件,於各機關政風機構查處中,如交政風督導小組審議,不僅有違「
偵查,不公開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有關保護檢舉人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等之規定,亦恐將影響偵查及有損涉案人
名譽。
四、綜上所述,將重大政風案件提報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應注意左
列事項:
(一)提報小組會議檢討、審議之重大政風案件,應著重相關行政措施之
改進或預防作為之研討或擬議。
(二)涉有刑責之重大政風案件,各機關政風機構應確實依「政風機構端
正風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不得交
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以免影響案件之偵辦及衍生不必要之困
擾。
正 本:臺灣省政府
副 本:各一級政風機構、本部政風司(視察室暨第二、三、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