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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12:3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政字第 300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1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將重大政風案件提報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是否適宜
主    旨:關於「將重大政風案件提報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是否適宜」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八五府政二字第一六二八九三號函。
          二、查各機關設置「政風督導小組」之目的在於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
              污工作,依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第六款規定,有關政風督導
              小組之任務為:「本機關及所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係指小
              組應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所發生之重大政風案件之業務加以檢討,俾
              改進相關行政措施或加強預防作為,著重於「事發後之檢討策進作為
              」。且該要點第四點所列政風督導小組任務係採例示規定,其第十款
              所指「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性質上亦應與其他各款所定情形
              相當,非泛指一切之政風事項。
          三、另「政風督導小組」非司法警察或偵查機關,涉有刑責之重大政風案
              件,於各機關政風機構查處中,如交政風督導小組審議,不僅有違「
              偵查,不公開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有關保護檢舉人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等之規定,亦恐將影響偵查及有損涉案人
              名譽。
          四、綜上所述,將重大政風案件提報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應注意左
              列事項:
          (一)提報小組會議檢討、審議之重大政風案件,應著重相關行政措施之
                改進或預防作為之研討或擬議。
          (二)涉有刑責之重大政風案件,各機關政風機構應確實依「政風機構端
                正風風防制貪瀆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不得交
                本機關政風督導小組審議,以免影響案件之偵辦及衍生不必要之困
                擾。
正    本:臺灣省政府
副    本:各一級政風機構、本部政風司(視察室暨第二、三、五科)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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