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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08:3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律決字第 330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28 日
要  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第三款之「
耕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終止租約,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
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補償規
定,當事人之請求權是否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第三款
          之「耕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終止租約,出租人應給予承
          租人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補
          償規定,當事人之請求權是否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台 (85) 內地字第八五八八四○三號
              函。
          二  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一條規定:「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耕地租佃之承租
              人請求出租人依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補償之請求權,似應有
              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若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依民法第一百
              四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取得時效完成抗辯權,得拒絕給付。至是否行
              使該項權利?仍請該管機關考慮各項因素,本於權責衡酌之。
資料來源:
法務通訊 第 1837 期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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