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9.30 11:15

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律決字第 258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8 日
要  旨:
撤回告訴須以書面或言詞向法警察機關、檢察官或法院為之,惟鄉鎮市調
解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為擬制之特別規定,其調解經法院核定者,應發
生撤回告訴或自訴之效力
全文內容:按撤回告訴須以書面或言詞向法警察機關、檢察官或法院為之,即令當事
          人於民事和解中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仍須向前揭機關為撤回之意思表示。
          惟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為擬制之特別規定,其調解經法院核
          定者,應發生撤回告訴或自訴之效力。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彙編 (三) 第 3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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