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告訴須以書面或言詞向法警察機關、檢察官或法院為之,惟鄉鎮市調 解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為擬制之特別規定,其調解經法院核定者,應發 生撤回告訴或自訴之效力
全文內容:按撤回告訴須以書面或言詞向法警察機關、檢察官或法院為之,即令當事 人於民事和解中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仍須向前揭機關為撤回之意思表示。 惟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為擬制之特別規定,其調解經法院核 定者,應發生撤回告訴或自訴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