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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律決字第 202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8 月 10 日
要  旨:
外國單身女子與我國男子結婚前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可否適用國籍法第一
條第一款規定
主  旨:關於外國單身女子與我國男子結婚前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可否適用國籍法
          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台 (85) 內戶字第八五○三四七四號函
              。
          二  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
              視為婚生子女」,通說咸認本條「視為婚生子女」之效力,應溯及於
              子女出生時發生 (史尚寬著「親屬法論」四九九頁,胡長清著「中國
              民法親屬論」二二九頁,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三二二
              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新論」二七一、二七二
              頁參照) ;次按,國籍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生時父為中國人者,屬
              中華民國國籍。來函所述外國單身女子與我國男子結婚前所生之非婚
              生子女,於生父母結婚後,依上開民法規定既溯及於出生時視為婚生
              子女,似即得適用國籍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
          三  關於來函建議修法限制子女重新約定改姓次數乙節,業已留供本部參
              考。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公報 第 2 卷 3 期 107-10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