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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4)法檢字第 247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0 月 22 日
要  旨:
偵辦車禍案件,遇有因駕駛人為規避或減輕賠償責任,而故意將傷者撞死
之情形,應於起訴時,請求法院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情形予以從重量刑,
並具體求刑
主    旨: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於偵辦車禍案件,遇有因駕駛人為規避或減輕賠
          償責任,而故意將傷害者撞死之情形,應於起訴時,請求法院斟酌刑法第
          五十七條情形予以從重量刑,並具體求刑,請查照。
說    明:一  依行政院八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台八十四交字第三三六四○號函副本辦
              理。
          二  監察院交通委員會八十三年工作檢討會議檢討意見,認對違規砂石車
              未能有效管理或取締,致砂石車橫行,違規嚴重,嚴重威脅沿途人車
              生命安全,砂石車並成立互助方式基金會,以至衍生駕駛員與其撞傷
              人毋寧撞死人之心態,嚴重影響人車生命安全。
資料來源:
檢察行政令函彙編 (86年6月版) 第 1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