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案件偵查中應不公開,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及調查局人員應切實遵守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辦理
主 旨:案件偵查中應不公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邇
來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及調查局調查人員有於偵辦案件中,允許媒體
記者隨同採訪攝影,或於偵查終結前逕行向媒體洩漏心證結果,極為不當
。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及調查局調查人員應切實遵守「檢察、警察暨
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如有違反該要點擅自發
布新聞,妨礙偵查工作之進行時,應予行政處分,如涉及洩密刑責,則依
法追究。請照辦並轉行。
說 明:一 依監察院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84) 院台司字第五三九七號函辦理
。
二 監察院調查「檢察官、調查局人員於進行搜索、扣押時,允許媒體記
者隨同採訪、攝影或於偵查終結前,向媒體洩漏心證結果,有無違反
偵查不公開原則」乙案,認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及調查局調查人
員有於偵查案件進行搜索、扣押時,允許媒體記者隨同拍攝、錄影,
並公開向媒體發表偵查所得心證,極為不當。
三 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
,並兼顧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以及便利新聞記者之
採訪,最高法院檢察署訂有「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
聞處理注意要點」,嗣經本部核定修正,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四
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八四台文字第二五六九號函分行實施,本部所屬檢
察機關之檢察官及調查局調查人員應嚴格遵守,以避免違反偵查不公
開之原則,而受行政處分或受刑事責任之訴追。
四 檢附監察院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84) 院台司字第五三九七號函及
所附調查「檢察官、調查局人員於進行搜索、扣押時,允許媒體記者
隨同採訪、攝影或於偵查終結前,向媒體洩漏心證結果,有無違反偵
查不公開原則」乙案調查意見影本各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