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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3:2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4)法檢字第 066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3 月 23 日
要  旨:
處理疑為濫訟誣告案件,提示處理方式
主    旨:為妥善處理疑為濫訟誣告案件,提示處理方法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署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檢義文允字第一四三七二號函。
          二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對於疑為濫訟誣告案件,宜以下列方法妥
              妥善辦理。
           (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對於訴訟轄區內濫訟告訴 (發) 之人,應
                就其人別資料、案由、案情摘要、偵辦結果等項,送請高等法院檢
                察署彙整建立檔案備查。
           (二)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於受理案任時,發現告訴 (發) 人係列檔
                有案或告訴 (發) 內容荒誕不經,顯悖常情者,得分「他」案調查
                。
           (三) 檢察官對於前項案件,應先通知告訴 (發) 人到場訊問,如告訴 (
                發) 人指訴之內容空泛,不能提出具體事證以供調查者,得逕行簽
                結。
           (四) 對同一告訴 (發) 之人屢次對同一或不同一被告濫訟時,分案時宜
                分同檢察官偵辦,以利案情之掌握,俾儘速結案。
           (五)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於受理案件時,發現告訴 (發) 人係列檔
                有案者,而偵查結果認其誣告罪嫌重大時,應於起訴時向法院具體
                從重求刑,以收警惕之效。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78 期 57-5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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