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監所管理人員逮捕脫逃人犯之法定程序,及監獄對於經通知中止保外醫治
而拒絕返監之受刑人,可否逕予逮補等問題
主 旨:有關監所管理人員逮捕脫逃人犯之法定程序,及監獄對於經通知中止保外
醫治而拒絕返監之受刑人,可否逕予逮捕等問題,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有關監所管理人員對於人犯脫逃有無逮捕權問題,本部業於八十四年
九月十五日以法 84 監字第二一八八六號函釋示在案。
二 監院所管理人員追捕脫逃之人犯,原則上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或少
年法庭發同行書後始可執行拘提或同行,惟若脫逃者係屬現行犯,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得逕行逮捕之,其雖非現行犯,然情
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者,則可依同法第八十八條之一逕行拘提之。
但於執行逮捕或拘提後,如其係現行犯,除尚未脫離監、院、所實力
控制者,得逕行收容於原監、院、所外,應即依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解送該管檢察官,其係少年者,則應解送少年法庭;其係依同
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逕行拘提者,則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依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將
被拘提人釋放,如經檢察官簽發拘票,則應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將被拘提人解送檢察官,切勿逕行收容於原監、院、所。
三 保外醫治之受刑人,既奉准保外醫治,已因法令允許而脫離公之拘禁
力,嗣後如醫師認為無再行保外醫治之必要,通知其返監執行而拒不
返監,因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既無類似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外
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且與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脫逃罪
之要件不合。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規定逮捕之客體
,僅限於通緝犯、現行犯及準現行犯三者。因之,依法核准保外醫治
之受刑人,縱無正當理由,拒不返監執行,監所戒護人員就逮捕脫逃
人犯之特定事項,雖具司法警察身分,仍不得逕予逮捕。執行監獄對
該等人犯,應即報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