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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7 17:5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4)法監字第 250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0 月 26 日
要  旨:
指定承辦妨害風化罪強制診療業務之監獄,對於移禁者,如經診斷毋需強
制診療或完成診療後但尚未達陳報假釋條件者,應儘速通知原監提回
主  旨:本部為實施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診療業務,前經指定貴監為專責診療機
     構,茲為避免增知貴監人力、物力負擔,爾後各監移禁之該類受刑人,如
     經診斷毋需強制診療或完成診療後但尚未達陳報假釋條件者,應儘速通知
     原移送監獄提回,並造具名冊報部備查。請 查照。
說  明:一、復八十四年十月七日北監璧教字第九二四六號函。八十四年九月十六
       日高監總字第三二○七號函。
     二、前揭受刑人如由外役監獄移禁,並已變更為一般處遇之受刑人,仍須
       依外役監條例及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之有關遴選作業規定,始
       得提回。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3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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