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受刑人因其父罹疾病,擬聲請准予戒護至醫院探視以盡孝道及參加政黨不
分區國大代表候選事宜
主 旨:貴監陳報受刑人蔡○○因其父罹患心律不整、糖尿病、高血壓等病症,目
前住院治療中,擬聲請准予戒護至醫院探視其父以盡孝道,及參加政黨不
分區國大代表候選事宜須本人親自前往處理乙案,核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貴監八十四年六月八日嘉監總名字第三五三四號函。
二、查蔡父在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為罹患心律不整、糖尿病及高血壓,
並無病危通知,與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具
有生命危險者」之要件規定未合。
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受刑人遭遇非經其親
自前往處理不得解決之問題者」之適用,應嚴守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
條之一第二項之「重大事故」,以「有返家探視必要」者為限之立法
精神,不宜寬濫;蔡君之申請外出處理選舉事宜,顯與前揭意旨不符
,所請礙難准許。
正 本:台灣嘉義監獄
副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各技能訓練所、各少年輔育院、各少年觀
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