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19:5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4)法政字第 284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
要  旨: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全文內容: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一  法務部為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第
              十款及第十一款所定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報人逾規定期限申報時,政風機構應就其申報有無明知應依規定申
              報,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之情事進行審查。
          三  政風機構對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就其有
              無有申報不實進行審查。
           (一) 陳情:
                1 陳情人已敘明財產申報人之姓名,且指明財產申報不實之情事者
                  。
                2 陳情人已敘明財產申報人之姓名,且係檢舉貪瀆情事者。
                3 其他陳情事由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之嫌疑者。
           (二) 其他情事:
                1 財產申報人平日收支與所申報之財產顯不相當者。
                2 其居住房屋、使用之財物與申報內容不同或有未經申報者。
                3 經民意代表質詢或經媒體報導,並有具體事證者。
                4 有事證足認其因職務關係與廠商交往密切、關係複雜者。
                5 有事證足認其涉足賭場、酒家、舞廳等場所者。
                6 與他人金錢往來頻繁或有拖欠之情事者。
                7 因財產糾紛,現正涉訟中,或涉嫌犯罪,現由軍、司法機關偵查
                  或審理中者。
                8 其他有事證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之嫌疑者。
          四  陳情人以言詞陳情者,應由政風機構製作筆錄據以處理。
          五  陳情人未指明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者,得不予處理。
          六  政風機構對於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除依第二點、第三點之規定進
              行審查外,應依左列規定,以抽樣方式進行審查。
           (一) 於每年定期申報期間截止後一個月內,最低依百分之五比例,以公
                開抽籤方式抽出應受審查之申報資料。政風機構受理申報財產人數
                不足十人時,應提高抽籤比例或陳報上級政風機構合併辦理抽籤。
           (二) 前款抽籤作業,應於工作會議或其他公開場合,由首長主持,並指
                派抽籤人,由政風人員擔任監察員。
          七  機關首長財產申報資料之審查,由上級政風機構為之。
          八  政風機構為進行審查需查閱資料時,得直接向本機關 (構) 相關單位
              或他機關、團體、個人查詢並調借有關卷證。受查詢者應據實說明,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拖延。
          九  政風機構為前述查詢、借調卷證或通知詢問時,應以書函為之。 (如
              附件一)
          一○  政風機構進行審查時,得通知財產申報人提出說明。其以口頭說明
                者,應製作紀錄,並由申報人簽名或捺指印。
          一一  政風機構為前述查詢、借調卷證或進行詢問前,應先陳報機關 (構
                ) 首長。首長不予同意時,則陳報上級政風機構處理。
          一二  政風機構進行審查詢問時,態度應和藹,所得之資料及所知之事項
                應予保密。
          一三  政風機構依本要點進行審查時,應於二個月內,檢具受審查之申報
                人名冊,填具審查財產申報資料統計表 (如附件二) ,將審查結果
                陳報一級政風機構。一級政風機構應擇其必要者進行複查,並將審
                查及複查結果,彙報法務部。
          一四  法務部就彙報之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再發交該管一級政風機構複查
                。
          一五  審查結果發現申報人並非故意申報不實,而其申報資料有待補正者
                通知申報人限於十日內補正。
          一六  審查結果發現申報人有故意申報不實之情事者,應填具裁罰陳報單
                 (如附件三) ,連同審查結果送法務部處理。
                前項審查結果報告,應檢附左列文件,按件編目裝訂成冊:
             (一) 受理陳情或認定申報不實之資料。
             (二) 受查詢機關(構)、團體、個人之說明資料。
             (三) 申報資料影本。
             (四) 申報不實財產之價額資料。
             (五) 財產申報人之說明資料或紀錄。
             (六) 其他相關資料。
          一七  審查結果如發現受查詢之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為虛
                偽說明或拒絕說明者,應填具裁罰陳報單 (如附件四) ,連同相關
                事證資料送法務部處理。
          一八  政風機構發現申報人明知應依規定申報,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者,
                應填具裁罰陳報單 (如附件五) ,連同審查結果送法務部處理。
                前項審查結果報告,應檢附左列文件,按件編目裝訂成冊:
             (一) 財產申報人之說明資料或紀錄。
             (二) 有無通知申報人申報之相關資料。
             (三) 是否初次申報之資料。
             (四) 其他相關資料。
          一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罰鍰案件,由法務部召開公
                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處理。
          二○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罰鍰案件,應依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裁
                處罰鍰額度表 (如附件六) 辦理。
          二一  受應分人應自處分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罰鍰。如無力繳納者,得於
                繳納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其期限最多分六期,以一個月為一期。
                逾期未繳或經准許分期繳納,而遲延一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
                執行。
                前項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其執行事務得委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署政風人員辦理。

附件  一: (受理申報機關全銜) 書函 字第     號
          受文者:
          一  為審查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有無不實情事,□請提供申報人 (年籍
              、身分證號碼) 之財產資料。
              □請台端於    年    月    日攜帶相關資料、本書函及國民身分證
              至 (受理申報機關名稱及地址) 就申報人申報資料中所載部分提出說
              明。
          二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受查詢之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虛偽說明者,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逾期未提出或提出仍為
              虛偽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受理申報機關條戳)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