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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30 06:0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4)法律決字第 276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27 日
要  旨:
臺灣省議會議決之該會議事規則不因 (行政院) 准予備查與否而影響其效
力;惟其如有同「與中央法規牴觸」或「與法律牴觸」之情形,而經  行
政院依同條第四項予以函告者,則其牴觸部分無效,應由省政府依法定程
序提法規修正案再送議會審議
全文內容:一  按法規中所謂「備查」,一般係指下級機關或人民對上級機關或主管
              事務之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俾使該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對
              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知悉其事實;又該上級機關或主管事
              務之機關不必另有其他作為。且備查之性質,與所報事項之效力無關
               (黃守高等著「我國現行法制用字用語及格式之研究」第一七六頁至
              第一八○頁;羅傳賢、蔡明欽編著,「立法技術」第一九六頁至一九
              七頁) 。省縣自治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臺灣省議會議事規則第六十九
              條所稱之「備查」,似宜為相同之解釋。質言之,臺灣省議會議決之
              該會議事規則似不因  鈞院 (行政院) 准予備查與否而影響其效力;
              惟其如有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與中央法規牴觸」或「與法律
              牴觸」之情形,而經  鈞院依同條第四項予以函告者,則其牴觸部分
              無效,應由省政府依法定程序提法規修正案再送議會審議 (本部八十
              四年二月八日法 84 律決字第○二八九二號書函說明二、及  貴處 (
              行政院秘書處) 八十四年七月三日召開「研商省市法規報請備查相關
              疑義事宜」會議之研商結論參照) 。
          二  另依學者間之見解認為,基於權力分立之原則,除憲法或法律有明文
              規定外,議會議事規則似不得對非屬議會構成員之行政機關官員課負
              有法拘束效力之義;行政機關官員對是類課予義務之規定,縱不遵從
              ,亦不須負任何法律責任 (許宗力著「法與國家權力」第三三四頁至
              三四○頁及羅傳賢編著「立法程序」第一三八頁參考) 。併陳  卓參
              。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彙編 (三) 第 473-47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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