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對人民申請許可案件,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法律疑義
全文內容:按「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
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
法規。」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明定。依此規定,對人民申請許可
案件,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新法 (從新原則) ,
但就個案而言,新法與舊法相比較結果,舊法對當事人比較有利,且新法
並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則仍適用舊法 (從優原則) 。又,雖舊法
有利於當事人,但新法已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則仍依新法 (從新原
則) 處理 (參見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第五十八頁) 。本件來函所述事
實經過,中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雖經台北市政府於七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
77 府建市字第二五三三六五號函,依行為時有效之獎勵投資條例核准投
資興建北投區振興市場,因該市場基地內土地所有權人之一汪君多次提起
行政爭訟事件,致未能繼續辦理後續代為照價收買作業,茲行政爭訟固已
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終結,而獎勵投資條例則已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廢止,參照上揭說明,似無再予適用之餘地。惟為因應獎勵投資條
例之施行屆滿,本於首揭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經濟部曾於七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以經工字第○六三三一九號函規定獎勵投資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實施期滿,有關工業用地取得,如何辦理未了事宜之處理事項,本件得
否比照上開規定之意旨處理,仍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權責自行審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