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三,請查照。 說 明:一 復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檢義執 (一) 字第二四八九號函。 二 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華總 (一) 義字第五二五號總統令修訂公布之 刑法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各條文之規定,於執 行中受刑人亦適用之。 三 如於假釋中執行感訓處分或執行拘役,依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規定,其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自不發生執行保護管束之問題。倘感 訓處分已執行完畢,現仍在假釋期間內,應即執行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