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有無溯及既往效力
主 旨:關於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有無溯及暨行效力一案,復如說
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復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檢義執 (一) 字第一三八三號函。
二 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華總 (一) 義字第五二五號 總統令修增訂公
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各條文之規定,
於執行中受刑人亦適用之。原函所設題例,前案之假釋已於後案裁判
確定前之八十一年十二月卅一日期滿,其時上述各條文尚未修增訂,
根本不生是否適用新規定之問題,其未執行之刑,自應依當時有效之
舊規定,以已執行論,自亦不發生所稱「二案之假釋期間」如何進行
之問題。
三 嗣後貴屬各級檢察機關所提法律適用疑義報部時,請依規定加具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