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檢字第 005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1 月 11 日
要  旨:
辦理醫療保險詐欺及有關之貪瀆案件於起訴時,應請求法院對被告量處適
當之刑
主    旨:請轉知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辦理醫療保險詐欺及有關
          之貪瀆案件,於起訴時,應請求法院對被告量處適當之刑。請照辦。
說    明:依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衛健保第八二○八三八三九號函
          所附「健康保險業務弊端防制協調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提案一決議事項
          三辦理。
資料來源:
檢察行政令函彙編 (86年6月版) 第 1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