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若監、院、所有事故或事件發生應及時陳報,如說明事項辦理
主 旨:邇來常見若干監、院、所有事故或事件發生,而未能及時陳報本部,實有
未合;茲提示應行注意事項如說明,希切實注意辦理,請照辦。
說 明:茲提示應行注意事項如左:
一、應行報告事項包括戒護事件、檢察機關非例行性之查察、調查單位之
約談、媒體將行報導或已經報導事項、人事風紀問題或其他應行報告
事項。
二、各機關應於事故或事件發生時至遲半小時內,迅即報告本部監所司,
事後並應續報詳實資料。
三、各機關應指定專人(限副首長、秘書)及代理人(限戒護主管或總務
科(課、組)長)負責辦理事故或事件報告事宜,並將人員名冊於文
到一個星期內報部,機關人事異動時,並應即行更正補報。
四、嗣後,再有事故或事件隱瞞不報或延誤報告,相關人員將予議處,並
列入考核資料。
五、檢附法務部監所司事故或事件聯絡人員電話一覽表。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各少年輔育院、各技能訓練所
副 本:各看守所、各少年觀護所(四個)、監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