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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3:2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監字第 214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
要  旨:
若監、院、所有事故或事件發生應及時陳報,如說明事項辦理
主    旨:邇來常見若干監、院、所有事故或事件發生,而未能及時陳報本部,實有
          未合;茲提示應行注意事項如說明,希切實注意辦理,請照辦。
說    明:茲提示應行注意事項如左:  
          一、應行報告事項包括戒護事件、檢察機關非例行性之查察、調查單位之
              約談、媒體將行報導或已經報導事項、人事風紀問題或其他應行報告
              事項。  
          二、各機關應於事故或事件發生時至遲半小時內,迅即報告本部監所司,
              事後並應續報詳實資料。
          三、各機關應指定專人(限副首長、秘書)及代理人(限戒護主管或總務
              科(課、組)長)負責辦理事故或事件報告事宜,並將人員名冊於文
              到一個星期內報部,機關人事異動時,並應即行更正補報。
          四、嗣後,再有事故或事件隱瞞不報或延誤報告,相關人員將予議處,並
              列入考核資料。  
          五、檢附法務部監所司事故或事件聯絡人員電話一覽表。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各少年輔育院、各技能訓練所
副    本:各看守所、各少年觀護所(四個)、監所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00-201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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