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為配合對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實施強制診療,提示有關移監應行注意事項
主 旨:為配合對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實施強制診療,提示有關移監應行注意事項,
請查照辦理。
說 明:茲提示應行注意事項如次:
一、移監對象為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各條之罪之受刑人。
二、轄區分為臺中以北包括花蓮、自強、宜蘭、基隆、桃園、新竹、臺中
、金門等監獄之妨害風化罪受刑人,移送臺北監獄實施診療;彰化以
南包括雲林、嘉義、臺南、明德、屏東、臺東、綠島、武陵、澎湖等
監獄之妨害風化罪受刑人,移送高雄監獄實施診療。
三、各監獄現執行中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行刑累進處遇成績及執
行刑期達法定假釋要件之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希於九月二十五日至十
月五日依轄區劃分原則,分別移送臺北、高雄監獄保護實施診療。
四、八十四年元月起,各監獄定期將每月新收及尚未移送實施診療之妨害
風化罪受刑人分別移送臺北、高雄監獄執行。
五、女性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則一律移送臺北監獄實施診療。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87 年 3 月 13 日(87)法矯第 000772
號函,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