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嗣後對於收容人保外醫治屆滿病情仍未痊癒而需延展時,應視實際之情況
依節省人力之原則,確實辦理
主 旨:嗣後對於保外醫治收容人期間屆滿,病情仍未痊癒而需延展時,應視實際
之情況,並依節省人力之原則確實辦理,請照辦。
說 明:一、為配合實際情形之需要,及避免人力之浪費,除罹患下列病症之保外
醫治收容人,可斟酌予以每次展延三個月外,其他病症之保外醫治收
容人,仍以每次展延壹個月為原則。
(一)尿毒症(需長期血液透析治療)。
(二)重度腦中風(無法自理生活,需長期復健)。
(三)重度老年癡呆症(無法自理生活)。
(四)其他無治癒可能性,需長期治療之疾病。
二、對於收容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病情仍未痊癒而需展延者,應於屆滿
前確實查察報部,以免滋生弊端。
正 本: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