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對刑期六月以上,一年未滿之受刑人施予編級前之調查及考核,並將結果
按月提報累進處遇審查會及監務委員會審議
主 旨:為使刑期六月以上,一年未滿之受刑人配合相關法律修正後實施累進處遇
,希立即對前揭受刑人施予編級前之調查及考核,並將結果按月提報累進
處遇審查會及監務委員會審議。
說 明:一、前揭受刑人如於看守所附設分監執行,本監應派調查員及教誨師辦理
,並將結果按月提報本監累進處遇審查會及監務委員會審議。
二、前述編級前之考核方法,應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級同條例
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