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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9 16:2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決字第 002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1 月 06 日
要  旨:
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及商業登記法第 8  條第 3  規定「業務
」之定義,應指依一般觀念,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全文內容:一  按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
              之業務。」其所謂「業務」之定義,各該相關法規並無明文,惟依一
              般觀念,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最高法院四十三年
              台上字第八二六號判例參考) ;公司行號如違反上揭規定,經營其登
              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即應分別依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商業登記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其負責人。依同一法理,公司行號如經主管機關
              命令解散,辦理解散登記或撤銷登記後,若仍繼續經營其業務,似亦
              應分別適用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
              其行為人。
          二  次按公司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所稱之「營業」,乃指經營登記範圍之業務,並不包括經營登記範
              圍以外之業務 (參照貴部 (經濟部) 八十一年三月二日經 (81) 商字
              第二○○三九六號函說明三) ,則公司行號實際經營業務如與登記項
              目不符,有無上揭各該款所稱「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
              」、「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之情事,而得命令解散或撤銷
              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宜由主管機關就個案本於職權審酌認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4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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