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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27 14:5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字第 195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83  年 7  月 23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政見發表會
」之用語,所稱「政見發表會」是否涵蓋「辯論會」疑義
全文內容:查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五十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立法院審議時係由立法委員自行提案增列,提案內
          容為「關於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及省長、直轄市長選舉,各主管選舉
          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為選舉候選人及其政黨舉辦二次以
          上電視政見發表會或辯論會,‥‥」經院會審議,刪除「辯論會」。就其
          立法過程觀之,修正後上揭規定所稱「電視政見發表會」似不包括「辯論
          會」。又修正前後之同法第四十九條均有「政見發表會」之用語,所稱「
          政見發表會」是否涵蓋「辯論會」?就過去數十年選舉實務上之作法而言
          ,「政見發表會」事實上均為候選人依序發表一次政見之集會,並非辯論
          會。因此「政見發表會」一語似未涵蓋「辯論會」,則本次修正同法增訂
          第五十條第之一第一項規定「電視政見發表會」,就同一用語「政見發表
          會」於同一法律中似不宜作不同解釋,以免造成適用上之兩歧。惟此僅為
          本部依據立法過程及實務上作法所提意見,至於本件究應如何處理,仍宜
          由該法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探求該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刪除提案內容「
          辯論會」之立法意旨及考量宜否變更以往對「政見發表會」一語所持見解
          ,審慎研酌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彙編 (三) 第 521-5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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