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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字第 102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其抵價地之申領及領回或
優先買回土地如何辦理所有權登記疑義
主    旨: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其抵價地之申領及領回或
          優先買回土地如何辦理所有權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三內地字第八二一六二三一號
              函。
          二  按公同共有土地被公用徵收後,其徵收補償費之領取,係屬民法第八
              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其他之權利行使」,依該條規定,除契約
              另有約定外,應得公同共同人全體之同意 (本部七十九年二月二十六
              日法 79 律字第二四九二號函、八十二年七月六日法 82 律字第一三
              七○八號函及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法82律字第二三五七六號函參照)
              。本件祭祀公業之土地為其派下全體公同共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第
              二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三) 參照) ,該公同共有之土地被徵收後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不領取現金補償,而申請發給抵價
              地者,參照本部上揭函釋意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似應得派下全體
               (即公同共有人全體) 之同意,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83 年夏字第 24 期 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