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其抵價地之申領及領回或
優先買回土地如何辦理所有權登記疑義
主 旨: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為祭祀公業,其抵價地之申領及領回或
優先買回土地如何辦理所有權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三內地字第八二一六二三一號
函。
二 按公同共有土地被公用徵收後,其徵收補償費之領取,係屬民法第八
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其他之權利行使」,依該條規定,除契約
另有約定外,應得公同共同人全體之同意 (本部七十九年二月二十六
日法 79 律字第二四九二號函、八十二年七月六日法 82 律字第一三
七○八號函及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法82律字第二三五七六號函參照)
。本件祭祀公業之土地為其派下全體公同共 (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第
二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三) 參照) ,該公同共有之土地被徵收後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不領取現金補償,而申請發給抵價
地者,參照本部上揭函釋意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似應得派下全體
(即公同共有人全體) 之同意,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