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9:3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保字第 241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1 月 08 日
要  旨:
受理新收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於受保護管束報到後,檢察官應於三日內儘
速簽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交由觀護人執行
主    旨:為發揮保護管束功能,請轉知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受理新收執
          行保護管束案件,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檢察官應於三日內儘速簽發執
          行保護管束指揮書交由觀護人執行,俾早日進行輔導,預防其再犯。請查
          照。
說    明:據本 (八十三) 年十月十三日聯合晚報刑載臺灣新竹少年監獄假釋出獄人
          蔡○富、許○志二人於本 (八十三) 年九月十二日假釋出獄後,復於十月
          十二日再犯盜匪一案。經查察、許二員於假釋翌日已向檢察官報到,但迄
          至再犯罪日止,尚本簽發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交由觀護人執行,致觀護人
          無從開始輔導。
資料來源: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手冊 (87年2月版) 第 385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36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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