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監受刑人非屬受保護人(保外醫治者除外),此為更生保護法第 1
條及第 2 條所明定
主 旨:關於貴會保護業務是否涵括在監受刑人以及與監所合作開辦訓練班疑義乙
案,核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會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83) 義更業字第○二八四號函。
二 依更生保護法第一條及第二條第一、二款規定,在監受刑人非屬受保
護人 (保外醫治者除外) ;立法院一讀通過之更生保護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第二條中有關保護對象之規定,雖已擴及偵查、審判中之被告
及調查、審理中之少年,然仍未包括在監之受刑人。
三 貴會開辦之技藝訓練或生產事業如能與受刑人在監所受之職業訓練相
銜接,當有助於受刑人出獄後之就業。貴會及各分會宜隨時與監獄保
持聯繫,相互配合,俾利此等事業之推展,以預防再犯,並提昇保護
成果及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