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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檢字第 255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03 日
要  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所稱之「電氣」其概念應與電業法所稱之「電能」相
當,似未函括無線電波頻率
主    旨: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所稱之「電氣」其概念應與電業法所稱之「電能」相
          當,似未函括無線電波頻率。請  查照參考。
說    明:復貴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交郵 (八二) 字第○四二五五一號函。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63 期 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