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希轉知所屬檢察官加強運用職權不起訴處分制度,以輕訟累。請 查照。
說 明:微罪不舉,為部一貫之刑事政策,希轉知所屬檢察官對於刑法第六十一條
所列各罪之案件或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參酌刑
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或被告犯數罪時,其一
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
,宜儘量依職權為不起訴之處分。其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署
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第四點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列情
形之一者,尤宜儘量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