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3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檢字第 167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
要  旨:
就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情節輕微但不適依職權處
分不起訴案中,檢察官宜請求法院儘量從輕論處
主    旨:為使偶觸法網者有自新之機會,希轉知所屬檢察官就被告犯最重本刑為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情節輕微,但不適依職權處分不起訴之案
          件,宜請求法院儘量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對請求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少年部分為三年以下) 或拘役之案件,
          如認被告合於宣告緩刑要件,亦宜請求法院儘量宣告緩刑。於院檢業務座
          談時,並促請法院支持。請照辦並轉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9 期 63-6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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