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檢字第 042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判處徒刑,其於內政部警政
署所屬各地區處理中心收容之期間,可否折抵刑期乙案
主    旨:關於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判處徒刑,其於內政部警政
          署所屬各地區處理中心收容之期間,可否折抵刑期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八十二) 陸法字第○七七一號函。
          二  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一日,刑法第四十六條
              前段固有明文,惟可折抵之羈押日數,以本案所受羈押為限,若因他
              案而受羈押或拘束其人身自由,即不得折抵刑期。故非法進入臺灣地
              區之大陸地區人民為法院判處徒刑,其於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地區處
              理中心收容之期間,因非屬其所涉刑事案件之本案羈押,應不得折抵
              刑期。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54 期 5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