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判處徒刑,其於內政部警政
署所屬各地區處理中心收容之期間,可否折抵刑期乙案
主 旨:關於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判處徒刑,其於內政部警政
署所屬各地區處理中心收容之期間,可否折抵刑期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八十二) 陸法字第○七七一號函。
二 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一日,刑法第四十六條
前段固有明文,惟可折抵之羈押日數,以本案所受羈押為限,若因他
案而受羈押或拘束其人身自由,即不得折抵刑期。故非法進入臺灣地
區之大陸地區人民為法院判處徒刑,其於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地區處
理中心收容之期間,因非屬其所涉刑事案件之本案羈押,應不得折抵
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