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第四十次治安會報所提「臺灣地區查獲
煙毒禁藥之處理方式專案調查報告」案 院長提示事項,並希依說明二辦
理。請照辦。
說 明:一 依行政院秘書長八十二年一月十二日台八十二內字第○一○三○號函
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八十二) 會管字
第○三一九號函辦理。
二 在「煙毒處理流程管制辦法」尚未訂定前,因行政院衛生署麻醉品經
理處已奉核定不再接受緝獲之毒品用以製藥,各檢察機關除對於尚未
彙案解繳該處處理之扣押煙毒,應俟裁判確定後,定期會同有關機關
公開銷燬,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予以宣導外,餘仍應依本部八十一年
十一月二十四日法 (八十一) 檢字第一七六六五號函送之「檢察機關
辦理扣押煙毒應行注意要點」規定辦理。
三 檢附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前開函暨附件影本各
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