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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3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2357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1 月 05 日
要  旨:
已辦竣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之被徵收土地,可否由繼承人之一具結單獨按
其應繼分領取補償費
主    旨:關於已辦竣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之被徵收土地,可否由繼承人之一具結單
          獨按其應繼分領取補償費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台 (82) 內地字第八二一○三三五號
              函。
          二  按公同共有土地被公用徵收後,其徵收補償之領取,係屬民法第八百
              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其他之權利使,依該條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本部曾於七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以
              法 79 律字第二四九二號函復貴部在案。本部上揭函固係父針對公同
              共有人中之一人陳請單獨具領全部公同共有土地地價補償費所為之釋
              示,本件為繼承人公同共有被徵收之土地,得否由繼承人之一單獨按
              其應繼分具結領取補償費之疑義雖有不同,惟查公同共有土地被徵收
              後之補償費債權仍屬公同共有性質,似應參照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
              字第七四八號判例:「....公同共有人受領公同共有債權之清償
              ,應共同為之,除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外,無由其中一人或數人
              單獨受領之權」意旨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62 期 7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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