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六十七條之一所稱「放棄外國國籍」之適用
主 旨: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之一所稱「放棄外國國籍」之適用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會八十二年十月二日八十二中選一字第四八五一六號函。
二 查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當選人莊○樹具有日本國籍,其於當選後就職
前向日本政府申請放棄日本國籍,日本政府因故未予核准,致生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放棄外國國籍」之適用疑義乙
案,因涉及日本國籍法有關「外國國籍」的解釋問題,日本學界 (部
分憲法學者) 與法務省對所謂「外國國籍」之見解似有不同,法院實
務上見解如何亦有未明,故請貴會再函請外交部就日本國籍第十一條
及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外國國籍」之意義繼續協助蒐集日本實務及
學說見解等資料,俾作進一步研究,以謀求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