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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5.10.07 17:09

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17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一  按遺族撫卹金、撫慰金,係依法律規定對於遺族所為之給予 (公務人
    員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三條、第九條、公
    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
    參照) ,並非亡故者之遺產,自無遺產繼承問題 (司法院院字第一五
    九八號解釋參照) ,而應由其遺族依各該法律規定請求發給。如其遺
    族居住於大陸地區,並應檢具證明文件,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發給之
    。
二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赴大陸地區期間,在大陸去世,其未支領之月退休
    金如何處理乙節,雖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
    所定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者依其申請改發一次退休金之給與規定尚
    有不符,但該條例並無規定如未申請改發一次退休金即喪失其權利,
    故其亡故前未請領之月退休金,仍可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請領。
全文內容:一  按遺族撫卹金、撫慰金,係依法律規定對於遺族所為之給予 (公務人
              員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三條、第九條、公
              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
              參照) ,並非亡故者之遺產,自無遺產繼承問題 (司法院院字第一五
              九八號解釋參照) ,而應由其遺族依各該法律規定請求發給。如其遺
              族居住於大陸地區,並應檢具證明文件,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發給之
              。
          二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赴大陸地區期間,在大陸去世,其未支領之月退休
              金如何處理乙節,雖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
              所定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者依其申請改發一次退休金之給與規定尚
              有不符,但該條例並無規定如未申請改發一次退休金即喪失其權利,
              故其亡故前未請領之月退休金,仍可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請領。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658-659 頁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施行細則解釋彙編(89年11月版)第 1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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