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未成年之父代理渠三名未成人與其他繼承人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有無民
法第一百零六條有關禁止雙方代理之適用
主 旨:關於未成年之父代理渠三名未成人與其他繼承人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有
無民法第一百零六條有關禁止雙方代理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部八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台 (82) 內地字第八二○三五八六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
發生效力。」故拋棄繼承權之人,自繼承開始時即非繼承人,而就繼
承標的之遺產除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之一所定之管理外,不發生
任何關係。又民法第一百零六條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規定,旨
在防止自己與本人、第三人間之利益衝突。本件原繼承人即未成年子
女之父業已拋棄繼承,則其代理該三名未成年人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
割遺產,似無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