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定有期限之永佃權存續期間屆滿時,有無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定有期限之永佃權存續期間屆滿時,有無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
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台 (82) 內地字第八二○三三九九號函
。
二 按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永佃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
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因定有期限之永佃權與「永佃」
之意義不符故視為租賃。本件於土地登記簿上載有存續期間之永佃權
,依上所述,既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則民法第四百五十
一條自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