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假釋出獄或緩刑期內保護管束案件之執行,應確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65-1 條規定辦理案
主 旨:對於假釋出獄或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案件之執行,應確實依保安處分執行 法第六十五條之一規定,由檢察官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 於製作報到筆錄後,指定日期命向該署觀護人報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有 關規定予以執行。請 查照。 說 明:依本部「八十二年度觀護實務研習會」綜合討論第三號提案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