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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8 18:2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檢字第 134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9 月 09 日
要  旨:
關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擬將執行沒收之電動玩具轉撥臺灣省立澎湖
醫院精神科供病患使用,以改善精神病患行為與職能治療乙案
主    旨:關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擬將執行沒收之電動玩具轉撥臺灣省立澎湖
          醫院精神科供病患使用,以改善精神病患行為與職能治療乙案,核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一年九月一日檢義總字第五九三七號函。
          二  按「應行拍賣之沒收物或依法歸屬國庫之物有留作公用之必要者,於
              專案報准後得作價收購。」檢察處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十三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法宣告沒收之物,如有自行留用之必要,
              或由機關、學校申請作價收購或有其他為正當用途等情形,可專案報
              准處理,不必一律予以銷燬,亦經前司法行政部以六十九年三月二十
              六日台69函刑字第三一六六號明示斯旨在案。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
              署如主旨請釋事項,應依上開注意事項之規定及釋示意旨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48 期 6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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