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爾後於律師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應切實依律師法規定 派檢察官列席
主 旨:請轉知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爾後於律師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應切實 依律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派檢察官列席,請照辦。 說 明:復貴署八十一年六月一日檢義文公字第三四三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