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受感訓處分人保外醫治辦理之方式,詳如說明一、二。請查照。
說 明:一、受感訓處分人有保外醫治之必要者,應由執行之技能訓練所(含監獄
附設者,以下均同)檢具診斷證明書、身份簿影印本,填載保外醫治
報告表報部,經核准後,由執行之技能訓練所通知其家屬前往該所辦
理保證手續辦妥後,該受感訓處分人即可出所,執行之技能訓練所並
應將釋放情形報部備查,另函請內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及
函請其居住地之警察機關協助監管。
二、各技能訓練所接管之保外醫治受感訓處分人,如經核准之保外醫治期
限已屆滿而有展延保外醫治必要者,應依說明之方式,重新辦理保外
醫治手續;至於保外醫治手續期限未屆滿者,執行之技能訓練所亦應
盡速派員察看,並速通知其本人及家屬前往該所辦理換保手續(即立
具新保證書之保外醫治屆滿日期為止)。
三、各技能訓練所應按月將保外醫治之受感訓處分人名冊報部備查。
四、檢附受感訓處分人保外醫治報告表、保證書及切結書格式各乙份。
副 本:本部檢查司、本部監所司、本部所屬其他各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