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院、所嗣後對患有重病的收容人,應予主動關切,並適時提供醫療 照顧
主 旨:各監、院、所嗣後對患有重病的收容人,應予主動關切,並適時提供醫療 照顧。請照辦。 說 明:依行政院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一法醫四四二八號函轉立法院八十 一年四月十七日(81)台院議字第一○八八號函辦理。 正 本:本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立法院、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