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獄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案件時,所附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保外 醫治報告表」應細載之事項
主 旨:各監獄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案件所附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對於各種可以數 值表示之疾病,應將其測量日期、數據及疾病情形詳細載明;保外醫治報 告表中「醫師察看情形」欄,亦應記載察看人員之姓名、職稱、日期、地 點及詳細病徵。請 照辦。 副 本:本部所屬各監獄之分監、本部監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