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務人員申請入出境,嗣後無須再送會政風機構辦理查核,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辦理。
說 明: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及「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
則」第四條至第十條,已明定政風機構之職掌,公務人員申請入出境
之查核因非政風機構之法定職掌,不宜由政風機構辦理。
二、依人事管理條例規定,查核事項亦非人事機構之職掌,將來公務人員
申請入出境,似可由各機關人事機構逕依「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
核要點」等規定轉入出境管理局審核。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等機關
副 本:本部政風司一科、二科、三科、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