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徐○森與遊○玉之婚姻關係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六月廿二日台 (81) 內戶字第八一○三八○七號函
。
二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係就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
夫妻隔離,相聚無期,甚或音訊全無,生死莫卜情況下發生之重婚事
件所為之解釋。本件徐○森 (以下稱徐君) 於民國五十五年十月十日
與遊○玉 (以下稱遊女) 結婚,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離婚,復
於民國八十年三月八日與游女再行結婚。徐君與游女於民國八十年再
婚時,既已在政府開放探親後 (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 ,且當時
徐君在大陸之原配偶 (李○雲) 尚生存,則其情況實與音訊全無,生
死莫卜之情形有異,故不得引用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四二
號解釋據以主張其重婚為有效,仍應依現行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
項、第九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其婚姻為無效。若當事人間仍
有私權爭執,宜循司法途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