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1)法律決字第 097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02 日
要  旨:
日據時期成立之夫妾關係,於光復後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得否視為重婚之
配偶疑義
主    旨:關於日據時期成立之夫妾關係,於光復後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得否視為重
          婚之配偶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六月八日台 (81) 內地字第八一八一二四八號函。
          二  按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之 (參照最
              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四一○號判例) 。查日據時期臺灣之習慣
              ,夫妾關係為準配偶關係,其成立應具備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此
              與夫妻婚姻同 (請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
              第一○四頁) 。本件依來函所述,李○女士於民國二十二年九月二十
              九日 (日據時期) 以「劉○港之妾」稱謂入籍夫家 (劉○港之妻為胡
              ○) ,倘其會與劉○港先生具備日據時期夫妾婚姻應具備之實質及形
              式要件 (請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前揭報告第一○四-一○六頁) ,
              則於日據時期已為合法之夫妾,縱其夫妾關係延續至臺灣光復後或民
              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後,均不影響其合法之身分,自不宜視為重婚之配
              偶。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146 期 122 頁